保持一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2016-07-06 来源:余姚教育局

暑假开始的第一天,老师们就早早来到了教师进修学校参加余姚市第四期义务段教师“学生发展与管理”的90学时的理论培训。如果说上午许宪斌老师给我们上的《现代中小学生心理发展的时代特征及教育》是一道开胃菜的话,那么下午邱康乐博士给我们上的《学生权利与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就是适合我们口味的满汉全席。

,《古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做事严肃认真,不苟且,恭恭敬敬。敬畏,《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解释为既尊重又害怕。作为一个正常人,对法律都要怀着敬畏之心,这是做人的最起码的底线。

邱博士从时事新闻入手,用一个个生动鲜活的例子深入浅出地给我们解读了教育政策法规,为对法律观念模糊的我们开启了一扇心窗。

教师法制素质需提高

湖北一学生举报教师体罚曝光集体罚蹲图;老师体罚幼儿被停职,抽学生耳光其他老师不阻止;重庆教师体罚学生,打断两根扫把。以上这一幕幕触目惊心的校园暴力无一不证明我们的教师法律观念的薄弱。

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力武器。法律就在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法律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健康顺利的成长,并有一个良性发展。

二、学生基本权利需保护

学生人格的尊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是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得到尊重的一个表现,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为此,从管理制度、评价机制,课程设置到教学方式,教育领域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革,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权利。

鉴于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水平,以及他们在学校教育中所处的地位,无论在何种状况下,是否能得到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关爱和支持,他们需要特殊的保护。 

学生的权利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人身权,其中包括人身安全权、隐私权、拒绝权等等。第二部分是情感权,包括交往权。第三部分是受教育的权利。 
        
然而,近些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有增无减,被告的侵权诉讼日益增多,而且就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事件的概率而言,并不因大中小城市生活水平的悬殊、城乡之间教育教学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目前,在我国大中小学校仍较普遍存在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隐私权、名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拒绝权、人身权等不正常现象。

只有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了,学生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卢梭曾说:“法律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保持一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学会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法律保护学生,也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