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宁波市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2022-11-25

各区(县、市)教育局,宁波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前湾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各在甬高校,直属学校(单位):

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全市教育系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相关工作部署,现就开展2022年全市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2年11月28日(星期一)至12月4日(星期日)。

二、活动主题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三、具体安排

(一)同步开展第九届国家宪法日宁波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12月2日上午,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活动主要安排为:

1.9:00—9:05 升旗仪式。

2.9:05—9:15 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9:15—9:20 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4.9:20—9:45 宣布第七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部分优秀学生进行展演。

5.9:45—10:00 教育部领导讲话。

届时,市教育局将在海曙区集士港中心小学设立宁波分会场,市教育局领导参加分会场宪法晨读活动。请各地(校)按照教育部的活动安排,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在12月2日上午9时,与普法网连接,收看教育部主会场网络直播,在“宪法晨读”环节做好同步跟读。各区(县、市)教育局领导要到辖区内中小学参与宪法晨读活动。

(二)扎实推进宪法网络学习和“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各地(校)要充分利用活动契机,加强组织部署,明确落实举措,细化分工责任,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第七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学讲宪法的参与率和覆盖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开展各类特色法治宣传活动。各地(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围绕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可重点围绕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教育内容与青春期教育、安全自护教育、防欺凌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等相融合。各地(校)可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小手拉大手 普法促成长”“法润童心 守护成长”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观看法治视频、举办法治讲座、组织法治实践等丰富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四十周年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二)丰富活动形式。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着力加强体验式实践式教学,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推动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地(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宪法真正走入广大师生日常生活,让“每一天都是宪法日”。

请各地(校)认真总结“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参与“宪法晨读”活动的学校数量、学生人数、主要做法、典型经验以及其他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图片、视频等),于12月8日下班前通过浙政钉或电子邮箱发送至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秦磊;电子邮箱:12762439@qq.com;联系电话:89186097,13486081258(浙政钉)。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宁波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